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4號
聲請人 楊慧如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長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原應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前完結清算,惟因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尚未處理完畢,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9號、113年度聲字第154號、113年度司字第72號卷宗查閱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12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