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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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丹股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第二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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