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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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20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十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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