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參佰肆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台幣10,68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二分之一的訴訟費用額,即新台幣5,3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