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86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部分補述:甲○○於犯罪未經發覺前,向前往處理之員警自承係肇事駕駛人,主動自首而接受裁判;證據部分補述: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論罪部分補述:被告無照駕駛小客車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向員警表明其為肇事駕駛人,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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