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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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78號原告甲○○
59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05月17日上午10時20分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