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1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樹福   住新北市○○區○○○路○○號
           居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坤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伍
佰柒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反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合計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