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27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