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3.31│97.01.28││├───────────┼──────────┼──────────┼──────────┤│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58號│97年度上訴字第95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7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29│97.09.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15│97.09.22││├─┴─────────┼──────────┼──────────┼──────────┤││南投分檢│南投地檢│││備註│97年執字第2983號│97年度執字第3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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