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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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 任
被 告 泰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