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6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
被   告 泰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仕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