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朝陽 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
回起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謝朝陽、「謝XX」,不合上開規定之程
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於109年5月以後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及同段44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
、異動索引(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提出戶政機關於109年5月以後所核發,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開始繼承之情形,應包含其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規定之訴狀
1件,及與其內容一致之繕本或影本2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