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247號
原 告 陳俊羽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解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
,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訴之聲明亦難認明確,
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
內補正訴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寄
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
原告雖於109年5月7日向本院遞送民事陳報狀,然就訴之
聲明仍未依裁定內容未補正,亦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
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