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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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300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行定執行刑部分,關於「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另事實及理由
欄第二點第2行後段至第3行前段,關於「第41條第1項前段」
之記載亦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若有此類之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亦可類推適用上
述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43號解
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