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苑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及第72號),本院於中華民
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資料「35歲(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若有此類之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亦可類推適用上
述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43號解
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仕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