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22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涉嫌基於殺人犯意,於94年4月24日下午5時4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路46之1號3樓之1住處內,以水果刀猛刺其妻 曾俊雅 之頭部、頸部、胸部等身體重要部位多次,而殺害曾俊雅致其出血休克死亡之事實,有現場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等件在卷,及水果刀
1把扣案足憑,且被告亦於本院訊問中,自承曾刺殺曾俊雅頸、背部數刀,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理由,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妮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