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
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4年8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本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殺人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因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確保被告到案執行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95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