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8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郭進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