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時陳含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3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時陳含笑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
:伊並未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自由神牌草莓果醬、紅鷹牌鮪魚
醬各乙罐,伊只是撿回收,有拿走袋子,袋子裡只有礦泉水
云云。惟查:被害人於偵查中指稱:被告拿走袋子裡的自由
神牌草莓果醬、紅鷹牌鮪魚醬,當時因為狗跑掉了,先去追
狗,後來袋子裡就只剩下5瓶水等語明確,亦有監視錄影擷
取畫面在卷可憑,其所辯顯為無理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曾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附卷可憑,足徵素行不佳,被告因一時貪念即任意行
竊,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
產生危害,應予非難,參以其竊取財物之價值,犯罪手段尚
屬平和,所竊得物品價值低微,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品性、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說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固定有明文。惟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竊盜犯罪所得自由神牌草
莓果醬、紅鷹牌鮪魚醬各乙罐(合計價值僅新臺幣67元),
雖未扣案,惟價值低微,被害人 黃駿明 亦表示不請求返還,
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比例原則,應無耗費過度司法資
源進行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之規定,不予另行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47號
被告時陳含笑
女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時陳含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8年2月26日下午4時許,在 杜葭楨 位於新竹縣○○市○○
街○○巷○號5樓住處之1樓門口,徒手竊取杜葭楨所有而置放
塑膠袋內自由神牌草莓果醬、紅鷹牌鮪魚醬各1個(價值共
計新臺幣67元),得手後離去。嗣杜葭楨發覺遭竊,報警調
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時陳含笑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㈡、被害人杜葭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查獲照片11張、監視錄影光碟、本署勘
驗筆錄、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因上
開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價額低微,請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檢察官翁貫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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