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莊秋敏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三三一號、九十年執字第九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莊秋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莊秋敏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與具保人、被告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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