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劉靜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忠義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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