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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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高劉華榮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高劉華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清算事件、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清
算事件、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職權裁定免責等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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