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孫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志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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