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
4樓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附之戶籍謄本雖記載被告甲○○之戶籍地址為基隆市○○區○○鄰○○路○○號4樓,然被告實際並未居住在上開設籍地址,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97年10月7日基警二分偵字第0970211476號函1紙可稽,致本院無法送達對於被告之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7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以利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及訴訟之進行,而該補正之裁定已於97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僅檢附被告之戶籍謄本1份,並未補正被告最新之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