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22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陳歡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