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6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㈠、民國96年10月2日,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1月28日確定。㈡、又因於96年8月20日,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3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97年2月4日確定。㈢、復因於96年11月1日,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5月12日確定。受刑人已於97年3月25日入監執行,此有上開判決影本1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前述6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9月、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8月、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