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之23(現在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被告己○○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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