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98年3月31日所為98年度中簡字第80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9月15日即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故抗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由清算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惟抗告人未陳明「乙○○」是否該公司股東會所選任清算人?如非經選任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是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呂麗玉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
具狀陳報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其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事名冊),暨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