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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