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91號聲請人 黃偉紘美商久禾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相對人美商久禾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蔣松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美商久禾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久禾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美商久禾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財務表冊送交總公司董事會審核完竣暨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莊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蔣松茂會計師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莊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申請代理人委託書、美商久禾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董事決議錄(英文及中譯版)、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美商久禾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後(截至105年11月30日止)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5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05年度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5年度清算後資產負債表、105年度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債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年度分配盈餘申請書、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任)情形暨委任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95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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