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文勇 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志騰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8年3月起迄今擔任建築工地工作,每月收入平均為新臺幣(下同)34,681元,請提出自108年3月迄今未受本院強制執行命令扣薪實際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每月薪資單、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8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8年3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並請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自陳目前居住於設籍地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內?請提出最新一期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4,374元,請提出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每月需高額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並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照。
十一、聲請人名下有汽車一部,請提出該車輛之報廢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085號強制執行命令自何時扣薪及每月扣薪狀況及金額。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