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59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亦明。是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自包括不得對確定裁定為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該事件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訴訟,依上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湯美玉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