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烈明
林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另有上訴聲明針對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