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侵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68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31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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