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選字第3號原告 楊天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文 等間當選無效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