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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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48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蔡英文 、 賴清德 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之規定即明。蓋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倘選舉、罷免之訴訟審級過多,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仍未終結之情形,亦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盡速審結之必要,乃排除再審此一非常程序,以使訴訟早日確定。準此,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自包括不得對確定裁定為再審之聲請,始符合該條之立法目的及選舉、罷免訴訟之特性。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賴清德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7日以109年度選字第2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9年3月19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17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聲請人復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9年4月28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45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聲請人再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88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上開民事裁定等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因本件屬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訴訟事件,依前開規定,為不得聲請再審之事件,是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