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守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守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守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