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李小玉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被告 高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