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壹萬貳仟元│JM八一二四七八││││限公司 吳東進 │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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