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一四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