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丁○○
己○○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庚○○丙○○戊○○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八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份: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戊○○、庚○○等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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