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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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佳警刑字第一0七號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亟待處理。
二、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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