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午○○
辰○○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住台南市○○路○○號五樓之八被告宙○○住
黃○○住A○○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B○○住被告甲○○住
癸○○住庚○○住辛○○住己○○住宇○○住未○○住申○○住巳○○住訴訟代理人壬○○住被告丑○○住
子○○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被告玄○○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七樓
天○○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段○○巷○○號二樓戌○○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段○○○巷○號三樓亥○○住戊○○住丙○○住丁○○住卯○○住地○○住寅○○住酉○○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