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乙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定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二三三號 陳竣笙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七號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槍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乙個),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改造手槍乙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製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刑鑑字第一一六三三號鑑驗通知書乙紙附卷可參(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六七號偵查卷宗第四八頁),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爰依法裁定沒收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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