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巨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複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被告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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