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6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6349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違約金數量及計算基礎。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姿琇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6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6349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違約金數量及計算基礎。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