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06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尚欠肆仟捌佰伍拾壹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