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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