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怡秀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