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己○○、戊○○間因93年度保險字第41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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