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6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6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6300號債權人正陽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號法定代理人乙○○
11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優詮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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